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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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盤或配電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不燃性材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厚度應在一‧六毫米以上;若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應具有相當於前段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若能牢固架設者,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指示燈、比壓器或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用電設備,應由另一安培額定為十五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電路供電。但此等用電設備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產生危險者,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得大於十五安培。 五、裸露之金屬部分及匯流排等,其異極間之間隔應符合表一三五規定。但斷路器、開關及其他類似組件異極間之間隔,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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