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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箱內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空間,以供導線配置,及配電裝置金屬部分與箱內其他組件保持間隔: 一、配電裝置基座與金屬箱壁間保持一‧六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任何帶電金屬部分與箱門間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材質者,其間隔得縮減至十二‧五毫米。 三、箱壁、箱背、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與箱內配電裝置暴露帶電部分最接近之間隔: (一)配電裝置電壓為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保持十二‧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配電裝置電壓超過二百五十伏特至六百伏特者,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其間隔得縮減至十二‧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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