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物上方者,應採用無開關型之燈座。但每個燈具設有個別開關,且其燈座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或裝有防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取下或損壞者,不在此限。
根據提供的文本,在中華民國的法規中並未提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6 條。因此,關於此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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