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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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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放電管燈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放電管燈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設於可觸及之金屬箱體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資料,針對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0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款規定了超過一馬力的電動機過載保護的要求,包括選定跳脫值或額定動作電流值不得超過電動機銘牌標示滿載電流額定的百分比。例如,如果電動機標示負載係數在1.15以上,則選定的跳脫值或額定動作電流值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的125%。 第二款規定了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的電動機過載保護的要求,包括使用感測元件、積熱保護器或與電動機合為一體的保護裝置。其中,積熱保護器的最大跳脫電流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乘上規定的百分比。例如,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9安至20安時,積熱保護器的最大跳脫電流不得超過滿載電流的156%。 第三款規定了過載保護裝置的選定標準,即根據規定選擇感測元件或過載保護裝置時不足以使電動機完成起動或承載負載時,可以使用高一級的感測元件或將過載保護裝置的標置或額定調高,但跳脫電流值不得超過相應的百分比。 第四款針對一馬力以下非自動起動的電動機進行了規定,包括使用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或積熱保護器作為過載保護。然而,電動機在標稱電壓150伏以下分路且額定保護電流不超過20安時,不適用該規定。 第五款規定了繞線型轉子交流電動機二次電路的過載保護,包括使用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 第六款規定了連續責務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要求,對於容量在15馬力以上的連續責務電動機,必須提供低電壓保護。 以上釋義基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0條的規定內容,並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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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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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0 條規定:「非與放電管燈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