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電暖器分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其額定應為三十安培以下。 二、單一住宅以外場所裝設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者,得由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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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電暖器分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其額定應為三十安培以下。 二、單一住宅以外場所裝設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者,得由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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