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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 條

用戶自電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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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條,用戶用電設備至電業責任分界點間的裝置,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必須遵守該規則的規定: 一、不屬於電業供電的用電設備裝置。 範例:例如一般家庭用戶自行購買的插座、電器等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供車輛運轉或號誌與通訊使用,並且有專屬供應。 範例:例如鐵路系統中的輸電設備,只用於車輛運行和信號通訊等特定用途。 三、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範例:例如其他相關法規對特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有特定的規定,該規定優先適用。 參考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主管。 (報告或學術研究文件之引用可參考經濟部與相關法規網站所公布之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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