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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6 條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位置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維修作業。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護措施使其產生之火花不會引燃鄰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設於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飛絮等危險場所,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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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06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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