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百伏特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裝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操作器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