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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2.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3.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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