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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被覆電纜之連接除依導線接續規定外,不得傷及導體或絕,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出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接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內接續。但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若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所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隔離者,不在此限。 三、接線盒在其裝設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四、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應有絕緣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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