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備用發電機輸出端子至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發電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一‧一五倍,其中性線安培容量得依第五十九條規定以非接地導線負載百分之七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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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備用發電機輸出端子至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發電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一‧一五倍,其中性線安培容量得依第五十九條規定以非接地導線負載百分之七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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