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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由標稱電壓超過五十伏特蓄電池系統供電之所有接地導線應有隔離設備,並裝設於蓄電池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
  2. 獨棟或雙併住宅場所之蓄電池系統隔離設備或其遙控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可輕易觸及處以供緊急使用,並有緊急隔離之標識。
  3. 蓄電池直流電路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二百四十伏特,於合格人員現場維護時,應將串聯電路分割成不超過二百四十伏特之區段。其分割得採用螺栓式或插入式無載啟斷隔離設備,或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隔離方式。
  4. 啟動蓄電池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蓄電池系統可視及範圍內者,該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並有現場標識標明控制器所在位置。
  5. 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其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匯流排槽內。
  6. 隔離設備應有標明蓄電池標稱電壓之耐久且明顯標識。非住宅場所用之蓄電池另應標明蓄電池系統可能產生之故障電流及電弧閃絡標識。隔離設備未在蓄電池現場者,應有標識設置於蓄電池附近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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