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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蓄電池若會產生氣體者,其裝設位置應採取用於蓄電池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氣體之累積。
  2. 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防護應符合第八條規定。蓄電池系統之工作空間應符合表八或表九四八~一規定。其工作空間量測應從蓄電池箱體、機櫃或托架之邊開始。
  3. 蓄電池機櫃之電池槽與維護時不需接近之牆壁或構造物側間,應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4. 上出線式蓄電池裝設於分層機櫃或蓄電池櫃架上者,其最高點與該點上方之機櫃或天花板間,應有蓄電池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工作空間。
  5. 蓄電池室之出入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裝緊急或消防出口適用之門把。
  6. 蓄電池系統之工作空間應裝設照明燈具。該燈具不得僅以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使人員在蓄電池空間內維修照明燈具時,暴露於蓄電池之帶電部分,或於照明燈具故障時,對蓄電池造成危害。
  7. 蓄電池儲存室不得有瓦斯管線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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