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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1.具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鋼製薄金屬導線管。 2.使用 MI 電纜,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終端配件,且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3.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使用裝甲電纜: (1)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 (2)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3)具有對氣體或揮發氣之氣密被覆。 (4)具有專供接地使用之設備接地導線。 (5)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終端配件。 4.管件及線盒應為塵密型,且搭配螺紋接頭,並用以連接至導線管或電纜終端。若使用於導線分接、接續或端子連接,或使用於E群場所者,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 (二)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1.塵密可撓連接頭。 2.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3.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4.互鎖型裝甲電纜,並具有適合聚合物材料之完整外皮,且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 5.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六規定,經設計者確認為超嚴苛使用型之可撓軟線,且終端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塵密型配件。 二、第二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1.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2.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EMT 管或塵密導線槽。 3.鎧裝電纜或 MI 電纜,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終端配件。 4.裝甲電纜、MI 電纜、電力及控制電纜,應使用單層佈設於梯型、通風型或通風槽式電纜架,且相鄰電纜之間距,不得未滿較大電纜之外徑。 5.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若裝設之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者,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PVC導線管標稱厚度號數 SCH 80 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件。 (二)可撓連接: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四)線盒與管件:應為塵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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