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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 條
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 二、出線盒裝設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並能承受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重量,且其重量未超過二十三公斤者,得支撐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於牆壁或天花板。若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超過二十三公斤,以出線盒支撐於天花板時,應另有其他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其系統作為懸吊式風扇唯一支撐者,應採用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合此用途者,且風扇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二公斤。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採用適合裝設於地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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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18條,第二類場所(包括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的裝設規定如下: - 在第一種場所,這些設備應該被安裝在經設計者確認的封閉箱體內。 - 在第二種場所,這些設備應該根據設計者的確認,採取防塵或其他方式來進行裝置。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場所被歸類為第一種場所,那麼開關、斷路器等設備應該被放在一個封閉的箱體內,以保護其免受灰塵或其他外部因素的侵害。在第二種場所,設計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於防塵或其他方式的裝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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