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經設計者確認之封閉箱體內。 二、第二種場所:應為塵密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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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經設計者確認之封閉箱體內。 二、第二種場所:應為塵密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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