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於每一可視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之多芯可撓軟線含有白色或淺灰色導線者,其所插接之插座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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