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及非連續之綜合負載,其導線最小線徑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分路供電給二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用插座,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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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及非連續之綜合負載,其導線最小線徑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分路供電給二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用插座,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分路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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