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六、隱蔽處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56條。因此,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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