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住宿用途之客房插座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房應依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裝設插座出線口。 二、裝有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者,應裝設插座出線口。 三、插座出線口設置總數不得少於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 四、客房應裝設二個以上可輕易觸及之插座出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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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住宿用途之客房插座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房應依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裝設插座出線口。 二、裝有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者,應裝設插座出線口。 三、插座出線口設置總數不得少於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 四、客房應裝設二個以上可輕易觸及之插座出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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