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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2 條
若由支持物表面引入路燈或交通號誌之供電線路位於通訊電纜上方時,供電線路彎曲部分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至少應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前述供電線路之彎曲部分以適當之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長度至少五十毫米或二英寸者,其間隔得縮減至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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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42條,若由支持物表面引入路燈或交通號誌之供電線路位於通訊電纜上方時,供電線路彎曲部分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至少應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前述供電線路之彎曲部分以適當之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長度至少五十毫米或二英寸者,其間隔得縮減至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供電線路彎曲部分的最低點處位於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上方,則彎曲部分與通訊電纜或固定螺栓之間的距離至少應為300毫米或12英寸。此外,如果彎曲部分以適當的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並具有至少50毫米或2英寸的長度,則彎曲部分與通訊電纜之間的距離可以縮減至75毫米或3英寸。 此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供電線路和通訊電纜之間的安全間隔,以防止彎曲部分造成供電線路和通訊電纜之間的接觸或干擾。例如,如果供電線路彎曲部分的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固定螺栓的距離小於300毫米或12英寸,則可能會發生電氣故障或短路的風險。因此,必須根據此規定確保足夠的安全距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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