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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8 條
本章第四節規定之支線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支線礙子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使用於金屬及預力混凝土支持物上者,視為與支持物之機械強度相同。 二、使用於木質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上,具足夠機械強度之支線者,視為承受作用於支線方向之全部荷重。該支持物僅作為支柱之用,除非支持物有足夠堅硬度,支線始可視為支持物整體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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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8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進一步釋義該法條或提供任何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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