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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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線礙子規定如下:
一、材質:支線礙子應具適當機械及電氣特性之材料製成。
二、電氣強度:支線礙子應具有線路標稱電壓二倍以上之額定乾燥閃絡電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水閃絡電壓。支線礙子得用一只以上之礙子組成。
三、機械強度:支線礙子之額定破壞強度至少應等於其設置處所要求之支線強度。
- 支線礙子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支線穿過或跨越三百伏特以上之線路者,其兩端均應裝一只以上之支線礙子。
二、凡使用一只支線礙子有危險之虞者,應使用二只以上支線礙子,將暴露支線段置於礙子中間。
- 用於電化腐蝕保護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礙子規定如下:
一、電化腐蝕限制:專用於限制接地棒、支線錨、支線鐵閂或被有效接地導管等金屬電化腐蝕之支線串礙子,不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亦不得因其裝設而減少該支線之機械強度。
二、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之絕緣:專用於符合被有效接地系統支持物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規定之支線礙子,如圖二一一所示,不得作為支線礙子使用。但其機械強度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支線之絕緣符合第一項及第六十條規定。
(二)地錨支線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礙子下方接地。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10 第 三 節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15 第 八 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45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49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54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56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71 第 十一 節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施空間之供電線路 §75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84 第 三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88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92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97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109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139 第 十 節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144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159 第 三 節 導線、架空地線之建設等級 §161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162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168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170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174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176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213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216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217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246 第 四 節 包括特殊供電電路之通訊電纜 §253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269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273
第 三 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284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288 第 二 節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支撐 §292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295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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