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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6 條
- 1.當施加於支持物之荷重大於支持物單獨所能承受之強度時,應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加以補強。
- 2.此種補強方式亦可用於需限制相鄰跨距弛度之不當增大,或對於轉角、線路終端、兩邊跨距差異太大及建設等級改變等有充分不平衡荷重存在之處,提供足夠之機械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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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96條的規定: 1. 當施加於支持物之荷重大於支持物單獨所能承受之強度時,應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加以補強。 2. 此種補強方式亦可用於需限制相鄰跨距弛度之不當增大,或對於轉角、線路終端、兩邊跨距差異太大及建設等級改變等有充分不平衡荷重存在之處,提供足夠之機械強度。 根據參考資料《電力設備裝置規範法》,這個規定要求在輸配電設備安裝時,當荷重大於支持物所能承受的強度時,應該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進行補強。這是為了確保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並防止不當增大的相鄰跨距弛度或不平衡荷重對設備的影響。舉個例子,如果在某個輸配電設備的支持物上施加的荷重大於支持物的強度,就應該使用支線或斜撐來加強支持物,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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