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供電線路之礙子,應採用品質優良之瓷器,或具適當電氣及機械特性之其他材料製成。若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之線路時,礙子上面應標示廠家名稱或商標及足供辨認其電氣與機械特性之標誌,此等標示不得影響礙子之電氣或機械特性。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03條規定,在架空供電線路中使用的礙子應該是品質優良的瓷器或具有適當電氣和機械特性的其他材料製成。如果這些礙子被用於二到三千伏以上的線路上,上面應該標示廠家名稱或商標,以及能夠辨認其電氣和機械特性的標誌。這些標示不得影響礙子的電氣或機械特性。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經濟部「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03條 2. 陳彥翔 (2018)。《電力系統規劃與裝置用品選擇》。台灣電機工程學會出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