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5 條
地下管路之導線管及接頭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固定:管路含終端管及彎管,應以回填物、混凝土包覆、錨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固定,使在裝設過程、電纜拖曳作業及其他包括下沉及因水壓或霜凍上浮等狀況之應力下,仍能保持於設計之位置。 二、接頭:導線管之接續,應防止堅硬物質進入管內。接頭內部表面應為連續而平滑,使供電電纜於拖曳經過接頭時,不致受到毀損。 三、外部塗裝管:現場情況若需敷設外部塗裝管時,該塗料應具有耐腐蝕性並應在回填前檢查或測試,以確認該塗裝為連續完整之狀況。回填時應有避免傷及外部塗裝之措施。 四、建築物牆壁:裝設通過建築物牆壁之導線管,應具有內封及外封裝置,以限制氣體進入建築物內,並得輔以通氣裝置,以降低管內累積之氣體正壓力。 五、橋梁: (一)裝置於橋梁之導線管,應具有容許橋梁熱漲冷縮之性能。 (二)導線管通過橋墩時,其裝置應避免或能耐受因土壤沉陷產生之任何剪力。 (三)裝設於橋梁之導電性材質導線管,應被有效接地。 六、人孔附近:導線管進入人孔時,應裝設於夯實之土壤中,或予以支撐,以防止人孔進口處因剪力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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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5條,地下管路之導線管及接頭有以下的裝設規定: 1. 固定:管路必須使用回填物、混凝土包覆、錨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固定,以確保在裝設、拖曳電纜和其他情況下(如下沉、水壓或霜凍上浮等),仍能保持在設計的位置上。 2. 接頭:應避免堅硬物質進入導線管內部,並需要確保接頭內部表面是連續平滑的,以避免在拖曳電纜經過接頭時受到損壞。 3. 外部塗裝管:如果需要在現場敷設外部塗裝管,該塗料應具有耐腐蝕性,並且在回填之前需要進行檢查或測試,以確保塗裝是連續完整的。在回填過程中需要采取措施避免損壞外部塗裝。 4. 建築物牆壁:在通過建築物牆壁的導線管上應有內封和外封裝置,以限制氣體進入建築物內部,並且可以使用通氣裝置,以降低管內累積的氣體壓力。 5. 橋梁: (a) 安裝在橋梁上的導線管應具有承受橋梁熱膨脹和收縮的能力。 (b) 當導線管通過橋墩時,其裝置應能避免或耐受因土壤沉陷產生的任何剪力。 (c) 安裝在橋梁上的導電性材質導線管應該得到有效接地。 6. 人孔附近:導線管進入人孔時,應安裝在夯實的土壤中或加以支撐,以防止人孔進口處因剪力而受損。 針對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電力公司所發布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該規則中有詳細規定了地下管路之導線管及接頭的裝設標準,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和應用指南,有助於確保供電系統的安全和可靠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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