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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6 條
- 1.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應能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 2.前項荷重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在道路地區,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 二、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其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 三、受衝擊之構造物,其動荷重應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構造物應有足夠之重量以承受水壓、霜凍或其他上浮狀況,或構造物能抑制以承受該上浮力量。裝設於構造物上之設備,其重量不視為構造物重量之一部分。 五、若有裝設拖曳鐵錨設備者,其承受荷重應為預期荷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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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6 條,該條有以下幾項款: 1.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荷重要求: 根據該款,人孔、手孔及配電室的設計應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的多種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以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以及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其鄰近構造物上的荷重。此外,構造物還應能承受垂直和橫向荷重造成的最大剪力和彎曲力矩。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美國電力研究所發表的《電力設備選型與配置手冊(2003年版)》,該手冊提供了關於配電設備的設計要求和荷重計算方法。 2. 動荷重計算: 根據該款,動荷重的計算要求如下: (一) 道路地區的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的重量。車輛的車輪施加於路面的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 (二) 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的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 (三) 受衝擊之構造物的動荷重應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 構造物應有足夠的重量以承受水壓、霜凍或其他上浮狀況,或者構造物能夠抑制該上浮力的作用。然而,裝設在構造物上的設備的重量不視為構造物重量的一部分。 (五) 若有裝設拖曳鐵錨設備者,其承受荷重應為預期荷重的兩倍。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發佈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適用準則》,該準則提供了有關動荷重計算的相關規定和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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