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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0 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 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 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之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可清楚看見明顯之安全標識。 四、進出門之設計,應於該門由外面上鎖後,裡面仍可開啟。但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設計以防止由外面上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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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30條,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有以下規定: 1. 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的位置。 2. 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的正上方,或者一經開啟即達到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可使用其他開口,但該開口應位於設備上方,以方便設施作業、更換或裝設設備。 3. 洞道及配電室的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上鎖。但若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進出者,則不在此限。如果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的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該可以清楚看到明顯的安全標識。 4. 進出門的設計,應該在該門由外面上鎖後,從內部仍然可以開啟。但如果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來防止由外面上鎖,也是可以的。 我無法為此條款提供任何特定的參考資料,因為我對於所使用的相關資料來源並不熟悉。建議您參考相關的法律文檔或進一步的研究來瞭解更多關於該條款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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