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 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 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之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可清楚看見明顯之安全標識。 四、進出門之設計,應於該門由外面上鎖後,裡面仍可開啟。但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設計以防止由外面上鎖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