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及其接頭具有暴露於可被人員接觸之裸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其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50條,地下構造物中的電纜及其接頭應具有暴露於可被人員接觸的裸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且這些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應該被有效地接地。 參考資料: - 臺灣電力公司《輸配電標準裝置規則》, 2015 年 5 月 5 日修訂, 依第 2898 字第 50465 號函核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