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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9 條

人孔及配電室內之電纜,其支持物、間隔及識別規定如下: 一、電纜支持物: (一)電纜支持物之設計,應能承受動荷重及靜荷重,且儘量與環境相容。 (二)應以支持物使電纜間保持規定之間隔。 (三)水平敷設之供電電纜,除有適當防護者外,應距離地板上方至少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予以支撐。但接地或搭接導線(體)不適用之。 (四)電纜之裝設,應容許適當之伸縮移動,不得有破壞性應力之聚集。於運轉期間,電纜仍應保持在支持物上。 二、間隔: (一)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供足夠之工作空間。 (二)包括電纜或設備之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 1.應經所有管理單位之共識,始可將電纜或設備裝於合用人孔或配電室內。 2.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儘量裝設於各別之牆壁支架上,且避免交叉。 3.當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須裝設於同一牆壁時,供電電纜儘量裝設於通訊電纜下方。 4.供電設施及通訊設施之裝設,應能便於接近其中任一設施,而不需先移動其他設施。 5.供電設施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二四九指定值。 三、識別標識: (一)一般規定: 1.於管路系統之每一人孔內或其他入口處,電纜應以標籤或其他方式,施作永久性之識別標識。但結合圖解或地圖,提供作業人員足以識別電纜位置者,不適用之。 2.所有標識應為適合其環境之耐蝕材質者。 3.所有標識之品質及位置,應可用輔助照明即能辨讀者。 (二)合用人孔及配電室:由不同公用事業運轉維護之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之電纜,應有永久識別標識或標籤,註明公用事業名稱及所用電纜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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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49條,人孔及配電室內之電纜需要符合以下的支持物、間隔及識別規定: 一、電纜支持物: 1. 電纜支持物的設計應能承受動荷重及靜荷重,且盡量與環境相容。 2. 電纜應以支持物使之保持規定的間隔。 3. 水平敷設的供電電纜應距離地板上方至少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予以支撐,除非有適當的防護措施,但接地或搭接導線例外。 4. 電纜的裝設應容許適當的伸縮移動,不得產生破壞性的應力聚集。在運轉期間,電纜應保持在支持物上。 二、間隔: 1. 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供足夠的工作空間。 2. 電纜或設備之供電與通訊設施之間的間隔: - 應經所有管理單位之共識,始可將電纜或設備裝於合用人孔或配電室內。 - 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儘量裝設於各別的牆壁支架上,並避免交叉。 - 當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須裝設於同一牆壁時,供電電纜應儘量裝設於通訊電纜下方。 - 供電設施及通訊設施的裝設應能方便接近其中任一設施,而不需先移動其他設施。 - 供電設施與通訊設施之間的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二四九指定值。 三、識別標識: 1. 在管路系統的每一人孔內或其他入口處,電纜應以標籤或其他方式,施作永久性的識別標識,除非結合圖解或地圖,提供作業人員足以識別電纜位置。 2. 所有標識應使用適合其環境的耐蝕材質。 3. 所有標識的品質及位置應能在輔助照明下辨讀。 根據以上法規,電纜的支持物應符合承受負荷及保持規定間隔的要求,間隔則需遵守指定值,並且應在人孔內或其他入口處進行識別標識,以提供工作人員辨識電纜位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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