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2 條
直埋供電電纜之其他狀況之規定如下: 一、地面式游泳池:在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水平距離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不得埋設供電電纜。若電纜必須埋設於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 二、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電纜不得直埋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基礎下方。若電纜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時,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之可能。 三、鐵路軌道: (一)應避免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若必須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時,應在距鐵路軌道頂部下方至少一.二七公尺或五十英寸之深度埋設。但其埋設有困難或基於其他原因,經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後得減少其間隔。 (二)電纜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準用第二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四、公路及街道:電纜儘量避免縱向敷設於公路車行道及街道下方。若電纜必須縱向敷設於道路之下方時,儘量敷設於路肩;確有困難時,得敷設於一個車道內。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橫越水底:電纜橫越水底時,其路徑與敷設應予保護,使其免於潮汐或海流之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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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2 條的規定,直埋供電電纜應遵守以下其他規定: 一、對於地面式游泳池,距離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禁止直埋供電電纜。若必須在該距離內埋設,應提供輔助的機械保護。 二、對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不得直埋供電電纜於其基礎下方。若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應提供適當的支撐,以防止荷重傳遞至電纜可能造成的損害。 三、對於鐵路軌道: (1) 應避免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若必須在該區段下方埋設電纜,應至少深埋 1.27 公尺或 50 英寸,以避免困難或其他原因,經管理單位協議後可降低埋設深度。 (2) 電纜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適用第二百二十條第五款的規定。 四、對於公路及街道,應盡量避免縱向敷設於公路車行道及街道下方。若必須縱向敷設於道路下方,應優先選擇敷設於路肩,若困難則可敷設於一個車道內。不過,若道路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必須遵守其規定。 五、對於橫越水底,電纜應保護其路徑,避免受到潮汐或海流的侵蝕。此外,電纜也不得位於船舶常下錨區。 以上是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2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有關參考資料,可依據規則內容中提及的相關法規或專業技術文件來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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