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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0 條

地下管路之敷設規定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管路系統之敷設應使其所受實際干擾為最低。其延伸若與其他地下構造物平行時,避免直接位於構造物之正上方或正下方。若實務上無法避免時,應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管路之接續應保持平順,不得有損於電纜之突出物。 (三)管路之敷設應以直線為原則。若需彎曲時,應有足夠之彎曲半徑,以防止電纜受損。 二、天然危險場所:管路應避免經過不穩定之土壤,例如爛泥、潛動性之土壤或高腐蝕性土壤。若需於前述地區敷設管路,應使其潛動或遭受腐蝕程度降至最低。若潛動及遭受腐蝕同時發生時,兩者之影響程度均應降至最低。 三、公路及街道:若管路須縱向敷設於道路之下方時,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四、橋梁及隧道:管路在橋梁或隧道敷設時,應選擇交通危害最小,且能安全進行巡檢及維護該管路及其構造物處。 五、鐵路軌道: (一)管路敷設於街道電車軌道下方時,管路頂部距離軌道頂部不得小於九百毫米或三十六英寸,管路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管路頂部距離軌道頂部不得小於一.二七公尺或五十英寸。若於特殊情況或依前述標準敷設對既有裝置會造成妨害時,得採較大之距離。 (二)前目規定於實務上確有困難或其他因素,該規定之隔距得經管理單位同意後予以縮減。其隔距縮減後,管路頂部或管路之保護層不得高於需要施工或清空之軌道道碴層之底部。 (三)管路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其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不得設置於鐵路路基內。 六、橫越水底:電纜橫越水底時,其路徑與敷設應予保護,使其免於潮汐或海流之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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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0條,地下管路之敷設有以下要求: 1. 一般要求:管路系統的敷設應使其所受實際干擾最低。若需要與其他地下構造物平行敷設時,應避免直接位於構造物的正上方或正下方。若無法避免時,應按照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此外,管路的接續應保持平順,不得有損於電纜的突出物。敷設管路應以直線為原則,若需要彎曲,則應有足夠的彎曲半徑以避免電纜受損。 2. 天然危險場所:管路應避免經過不穩定的土壤,如爛泥、潛動性土壤或高腐蝕性土壤。若必須在這些地區敷設管路,應盡量降低潛動或腐蝕的程度。 3. 公路及街道:若須在道路下方敷設管路,應依照道路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4. 橋梁及隧道:在橋梁或隧道中敷設管路時,應選擇對交通影響最小且能安全進行檢查和維護的位置。 5. 鐵路軌道: - 管路敷設於街道電車軌道下方時,管路頂部距離軌道頂部不得小於900毫米或36英寸。管路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管路頂部距離軌道頂部不得小於1.27公尺或50英寸。若特殊情況下敷設可能妨害既有裝置時,可採用較大的距離。 - 若實務上確有困難或其他因素,並經管理單位同意後,規定的隔距可縮減。但縮減後,管路頂部或管路保護層不得高於需要施工或清空的軌道道碴層的底部。 - 管路穿越鐵路軌道下方時,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不得設置於鐵路路基內。 6. 橫越水底:若電纜需要橫越水底,應保護其路徑以避免潮汐或海流的淘蝕,且不得位於船舶經常下錨區。 以上資料引用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最新版本中有關地下管路之敷設規定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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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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