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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 條
- 1.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 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 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
- 2.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導體(線)與通訊導線及設備,及此種系統之相關結構配置及延伸至建築物內部部分,適用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
- 3.用於地下或埋設式系統之供電與通訊電纜及其設備,並包括供電線路相關結構性配置,及供電系統延伸至建築物內之裝設及維護,適用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
- 4.接戶線之裝設除依第十七章規定外,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十六章適用之規定。
- 5.本規則不適用於礦場、船舶、鐵路車輛設備、航空器、動力車輛設備,或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以外用電配線之裝設。
- 6.本規則規定之通訊線路不含非導電性光纖電纜。
- 7.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條是關於該規則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該規則適用於電業的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以及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還包括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該條規定還明確了不適用於礦場、船舶、鐵路車輛設備、航空器、動力車輛設備,以及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以外用電配線之裝設。此外,該條規定中還指出,本規則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在這個問題中沒有具體提到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條的任何款,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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