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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 條
- 1.所有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及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及更換維修,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 2.執行本規則所涵蓋之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
- 3.符合第六章荷重及第七章機械強度規定之支持物,得視為具備有基本耐震能力。
- 4.電業設備之設置應將天然災害潛勢納入設置場所選用考量或將設備予以適當補強。電業應準備支持物、導線及礙子等關鍵性器材備品,以加速災後設備更換維修及復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條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所有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及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及更換維修,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所有的供電線路、通訊線路和設備在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和更換維修時,必須符合該規則的相關規定。此規定確保了相關設備的安全和合規性。 2. 執行本規則所涵蓋之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 根據該條規定,所有執行該規則涵蓋的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的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責確保其符合各自適用條文的規定。這一規定要求相關業者在執行工作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3. 符合第六章荷重及第七章機械強度規定之支持物,得視為具備有基本耐震能力。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支持物符合第六章的荷重和第七章的機械強度規定,則可以視為具備基本的耐震能力。這一規定要求支持物在設置時要符合相關的耐震能力標準,以確保在地震發生時能夠正常運作和保持穩定。 4. 電業設備之設置應將天然災害潛勢納入設置場所選用考量或將設備予以適當補強。電業應準備支持物、導線及礙子等關鍵性器材備品,以加速災後設備更換維修及復電。 根據該條規定,電業設備在設置時應考慮到天然災害潛在風險,並選擇合適的設置場所,或對設備進行適當的補強措施。同時,電業還應該備有支持物、導線和礙子等關鍵性設備的備品,以便在災後進行設備更換維修和恢復供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電業設備能夠在災害發生後快速恢復運作。 以上是對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條的依據該條規定所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舉例說明其參考資料的來源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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