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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 條

  1. 1.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防護經中央主管機關可者,得免除適用或變更之。
  2. 2.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得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 (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3. 3.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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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所有新設和既設延伸的裝設都應符合該規則的要求。但是,如果可以提供其他方式的安全防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免除適用或進行變更。 2. 既設的裝設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符合本規則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的既設裝設被視為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可以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 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可以依據修正前的規定進行修理、更換、變更既設設備或將既設線路遷移一公里以內: - 主管機關基於安全原因要求。 - 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的支持物更換規定。 - 如果最終裝設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備: - 符合原裝設時適用的規定。 - 曾經進行過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的規定。 - 符合第一款的規定。 3. 新設和既設延伸的裝設的檢查和作業應符合該規則的要求。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能源局公告),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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