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 條
負責裝設之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裝設: (一)在緊急裝設時,第四章規定之間隔得以縮小。 (二)緊急期間,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埋入深度規定得免除適用。 (三)緊急裝設所使用之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得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 (四)緊急裝設應依實務需要,儘速予以移除、更換或移置他處。 二、臨時架空裝設:臨時性之架空裝置,或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業時,該裝置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之要求。但其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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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條,該條規定了負責裝設的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的相關規定。下面分別進行解釋: 一、緊急裝設: (一)在緊急裝設時,可以縮小第四章規定的間隔要求。這表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迅速裝設設備,可以暫時不符合一般情況下的間隔規定。 (二)在緊急期間,可以免除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對埋入深度的規定。這表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快速執行工作,可以暫時不符合埋入深度的要求。 (三)緊急裝設所使用的材料和建設強度不得低於二級建設等級的要求。這表示在緊急情況下,雖然可以暫時放寬某些要求,但仍然需要確保使用的材料和建設強度達到一定的標準。 (四)緊急裝設應根據實際需要,盡快移除、更換或移置到其他地方。這表示一旦緊急情況解除,應該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將裝設進行恢復、更換或調整。 二、臨時架空裝設: 臨時架空裝設是指暫時性的架空設施,或者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業。根據該條規定,臨時架空裝設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的要求。但是,材料和建設強度不低於二級建設等級的要求時,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在臨時架空裝設時,雖然可以暫時不符合非臨時性裝置的要求,但仍然需要確保使用的材料和建設強度達到一定的標準。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條的相關資料來自「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該規則由經濟部依據電業法第34條訂定發布。據該條規定,緊急裝設時可以縮小間隔、免除埋入深度的要求,但材料和建設強度不得低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臨時架空裝設則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的要求,但材料和建設強度不少於二級建設等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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