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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2 條

若洞道內係公眾易進入或作業人員須進入施工、操作或維護設施時,其設計須提供可控制之安全環境,包括隔板、檢測器、警報器、通風設施、幫浦及所有設施之適當安全裝置。可控制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能避免中毒或窒息。 二、能防止人員接觸高壓力之管線、火災、爆炸及高溫。 三、能避免因感應電壓,造成不安全狀況。 四、能抑制淹水之可能危害。 五、能使洞道內各處有雙方向緊急疏散出口,以確保緊急疏散。 六、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其範圍距車輛工作空間或機具暴露可動組件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七、能避免在洞道內因操作車輛或其他機具引起之危險。 八、提供人員在洞道內無阻礙之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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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2條要求若洞道內係公眾易進入或作業人員須進入施工、操作或維護設施時,其設計須提供可控制之安全環境,包括隔板、檢測器、警報器、通風設施、幫浦及所有設施之適當安全裝置。可控制安全環境的指標如下: 一、能避免中毒或窒息。 二、能防止人員接觸高壓力之管線、火災、爆炸及高溫。 三、能避免因感應電壓,造成不安全狀況。 四、能抑制淹水之可能危害。 五、能使洞道內各處有雙方向緊急疏散出口,以確保緊急疏散。 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其範圍距車輛工作空間或機具暴露可動組件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七、能避免在洞道內因操作車輛或其他機具引起之危險。 八、提供人員在洞道內無阻礙之走道。 根據台電公司發布的《高低壓配電設施施工及運行作業規範》,其第20項「非道路行駛環區搭乘車輛入內之安全規定」中提到,如果非道路行駛環境內的洞道中係公眾易進入或作業人員須進入施工、操作或維護設施時,爲確保人員的安全,該洞道的設計須滿足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2條中要求的各項安全措施。這包括安裝隔板、檢測器、警報器、通風設施、幫浦、以及其他相關的安全裝置,並確保可控制安全環境的所有指標都能夠得到滿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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