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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8 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 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長方形入口之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二、人孔之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之突出物。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之處。道路上之人孔儘量位於車道外側。人孔儘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及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此地點作業人員發生之交通災害。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管線埋設位置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人員進出人孔之入口,儘量不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若其入口受道路石等限制,而提供下列設施之一者,得位於電纜之正上方: (一)明顯安全標識。 (二)防護柵欄跨越電纜。 (三)固定梯子。 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者,應設可利用梯子或其他適當爬登裝置,以便人員進入人孔內。設備、電纜及吊架不得作為爬登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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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8 條規定了人孔的入口要求。根據該條的內容,人孔入口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的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的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且有不妨礙入口的固定梯子的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長方形入口的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範例:一個供電電纜用的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應為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另一個僅含通訊電纜的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應為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二、人孔的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的突出物。 範例:人孔的入口處不應有尖銳的物體,以免造成人員傷害或阻礙人員快速進出。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的位置。道路上的人孔應盡量位於車道外側。人孔也應盡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和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作業人員發生交通災害的風險。如果道路主管機關有管線埋設位置的規定,則需要遵從該規定。 範例:為了減少交通災害的風險,人孔應該避免位於交叉路口和行人穿越道範圍內。 四、人員進出人孔的入口應盡量不位於電纜或設備的正上方。但如果入口受到道路緣石等限制,並提供以下設施之一,則可以位於電纜的正上方: (1)明顯的安全標識。 (2)跨越電纜的防護柵欄。 (3)固定梯子。 範例:如果人孔的入口受到道路緣石等限制,可以在電纜上方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識或跨越電纜的防護柵欄。 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時,應提供可利用的梯子或其他適當爬登裝置,以方便人員進入人孔內。設備、電纜和吊架不得用作爬登之裝置。 範例:當人孔的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時,應提供可利用的梯子或其他合適的爬登裝置,以方便人員進入人孔內。 根據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8 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孔的入口符合安全標準,以提供工作場所中進出人員的安全和便利。人孔的入口直徑、處所以及相關設施的要求都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和損傷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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