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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7 條
- 1.人孔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人孔內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 二、人孔內之淨工作空間,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 三、除人孔開口距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內者外,人孔內之垂直尺寸不得小於一‧七○公尺或五.六英尺。
- 2.若符合下列情況時,人孔之大小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工作空間之一側無裝置物,且相對之另一側僅裝置電纜時,兩側間之水平工作空間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二、人孔內僅有通訊電纜或設備時,若一側之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公尺或六英尺,工作空間側之水平距離得予縮減,但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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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7 條,人孔的大小規定如下: 1. 人孔內應具有足夠之淨工作空間以執行作業。這表示人孔內應該有足夠的空間供工作人員進行操作。 2. 人孔內之淨工作空間,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這表示人孔內的淨工作空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七百毫米或二.三英尺。 3. 除人孔開口距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內者外,人孔內之垂直尺寸不得小於一‧七○公尺或五.六英尺。這表示除了人孔開口距離鄰近人孔內側牆面水平距離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內的情況外,人孔內的垂直尺寸不得小於一‧七○公尺或五.六英尺。 此外,如果符合以下情況時,人孔的大小不受前述限制: 1. 工作空間之一側無裝置物,且相對之另一側僅裝置電纜時,兩側間之水平工作空間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這表示如果人孔中的工作空間的一側沒有任何裝置物,而在對側只有電纜時,那麼兩側之間的水平工作空間可以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2. 人孔內僅有通訊電纜或設備時,若一側之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公尺或六英尺,工作空間側之水平距離得予縮減,但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這表示如果人孔內只有通訊電纜或設備,並且一側的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的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公尺或六英尺,則工作空間側的水平距離可以縮減,但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這些規定在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7 條中有明確的規定,以確保人孔的大小符合安全標準。根據上述描述的情況和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人孔的大小限制和例外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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