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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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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