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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6 條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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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16條,對於低壓接戶線的電壓降有以下規定: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的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如果附有連接接戶線的情況,則可以增加至百分之一點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的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這些規定意在確保低壓接戶線的電壓降在合理範圍內,並提供適當的電力供應品質。例如,如果低壓單獨接戶線的電壓降超過百分之一點五,可能會影響到用戶的電器設備正常運行,因此需要嚴格控制電壓降的範圍。而臨時用電工程的接戶線一般是暫時性的,因此可以容許較大的電壓降。 參考資料: 《電業法》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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