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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5 條
- 1.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
- 2.並排樓房非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其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以利後蓋樓房者得以接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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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15 條規定了在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中,如果有多戶使用電力,起造人應埋設共同的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到未來可能的最大負載,選擇適當的管徑。如果共同導線管採用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則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如果採用地下埋設,則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本身,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如果有一座並排樓房,其中三戶先蓋好了,而後來又有一戶加入,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先蓋的樓房應該在外部預留一個接戶管的接續管口,以便後來的樓房可以接續延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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