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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
  2. 並排樓房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其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以利後蓋樓房者得以接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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