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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3 條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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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3 條的規定,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以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有以下原則規定: 1. 當使用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責任分界點是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 2. 當使用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責任分界點是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 3. 當使用連接站方式引接時,責任分界點是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 4. 如果有其他合約規定了責任分界點,則按照合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3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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