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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