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4 條的規定,輸配電業需要監視供電端匯流排的電壓和頻率,而直供電業則需要監視電源線的電壓和頻率。這些監視資料每個整點至少要取樣一次,並且要保留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具體的範例資料可以舉例如下:在每個整點時間點時,輸配電業監測到供電端匯流排的電壓為220V,頻率為50Hz,並將這些資料記錄下來,在接下來的七天內保存供主管機關查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