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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4 條

開關之配置規定如下: 一、可觸及性:開關或其控制裝置,應裝設於作業人員可觸及處。 二、標示開啟或關閉之位置:開關之開啟或關閉位置應為視線可及或明顯標識。 三、上鎖:裝設於一般人員可觸及處之開關操作裝置,應於每一操作位置均能予以上鎖。 四、一致之開閉位置:開關之把手或控制機構,應有一致之開閉位置,以減低誤操作。若無法一致,應有明顯標識,以免誤操作。 五、遠端控制、自動輸電或配電架空線路之開關裝置,應於現場設有使遠端或自動控制禁能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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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4條針對開關之配置提出了以下的要求: 一、可觸及性:開關或其控制裝置應裝設於作業人員可觸及的位置。這表示開關應該方便作業人員接觸操作。 二、標示開啟或關閉之位置:開關的開啟或關閉位置應該能夠被視線看到或有明顯的標識。這可以確保作業人員能夠清楚地識別開關的狀態。 三、上鎖:如果開關操作裝置裝設在一般人員可以觸及的位置,則每一操作位置都應該能夠上鎖。這可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操作開關。 四、一致之開閉位置:開關的把手或控制機構應該有一致的開閉位置,以減少誤操作的可能性。如果無法實現一致的開閉位置,則應該有明顯的標識,以避免誤操作。 五、遠端控制、自動輸電或配電架空線路之開關裝置應於現場設有使遠端或自動控制禁能之裝置。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遠端或自動控制系統能夠有效地禁用開關裝置,以保護現場人員的安全。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車機檢查方法(編號2866-B7042)第4.1.2,可以看出該標準中對於開關的配置也有相關的規定,包括開關的可觸及性、開關位置的顯示和標識、以及一致的開閉位置等。根據該標準,開關的配置應該符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4條的要求,以確保安全操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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