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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5 條

  1. 1.支持物之保護措施規定如下: 一、機械損傷:對於會受到來往車輛擦撞而對其結構強度有實質影響之支持物,應提供適當之保護或警示。但車道外或停車場外之結構組件,不在此限。 二、火災: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儘量避免暴露於木柴、草堆、垃圾或建築物火源處。 三、附掛於橋梁:附設於橋梁上超過六百伏特開放式供電導體(線)之支持物,應貼有適當之警告標識。
  2. 2.支持物之爬登裝置規定如下: 一、可隨時爬登之支持物,例如角鋼桿、鐵塔或橋梁附設物,支撐超過三百伏特之開放式供電導體(線)者,若鄰近道路、一般人行道或人員經常聚集之場所,例如學校或公共遊樂場所,均應安裝屏障禁止閒雜人等攀爬,或貼上適當之警告標識。但支持物以高度二.一三公尺或七英尺以上圍籬限制接近者,不在此限。 二、腳踏釘:永久設置於支持物之腳踏釘,距地面或其他可踏觸之表面,不得小於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但支持物已被隔離或以高度二.一三公尺或七英尺以上圍籬限制接近者,不在此限。 三、旁立托架:支持物配置旁立托架,應使下列二者之一,其距離不小於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但支持物已被隔離者,不在此限。 (一)位置最低之托架與地面或其他可踏觸表面。 (二)二個最低托架之間。
  3. 3.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之支持物,包括橋梁上之支持物,應適當建構、配置、標示或賦予編號,以便作業人員識別。所有權人同意,支持物上不得裝設號誌、招牌、海報、廣告及其他附掛物或張貼物,並應維持支持物上無影響攀爬之危險物,例如大頭釘、釘子、藤蔓及未適當修整之貫穿螺栓。
  4. 4.非經所有權人及管理人同意,支持物上不得附掛裝飾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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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5條,該條規定了支持物的保護措施和爬登裝置的要求。首先,在支持物的保護措施方面,如果支持物容易受到車輛碰撞並對其結構強度造成實質影響,應提供適當的保護或警示。此外,支持物的設置和維護應避免暴露在火源處,如木柴、草堆、垃圾或建築物等。如果支持物附設於橋梁上且超過600伏電壓的開放式供電導體(線),則應貼有適當的警告標識。 在支持物的爬登裝置方面,可隨時爬登的支持物(如角鋼桿、鐵塔或附設於橋梁的組件),如果支撐超過300伏特的開放式供電導體(線),且鄰近道路、人行道或常有人聚集的場所(如學校或公共遊樂場所),則應安裝屏障禁止任何人攀爬,或貼上適當的警告標識。然而,如果支持物以高度2.13公尺或以上的圍籬限制接近,則可以不需要安裝屏障或警告標識。 另外,支持物的腳踏釘應永久設置且不得低於2.45公尺或八英尺,除非支持物已被隔離或以高度2.13公尺或以上的圍籬限制接近。同樣地,如果支持物配置了旁立托架,則旁立托架的位置應該選在最低的托架與地面或其他可踏觸表面之間,距離不小於2.45公尺或八英尺,除非支持物已被隔離。 根據該條第三項,供電線路和通訊線路的支持物(包括橋梁上的支持物)應該適當建構、配置、標示或賦予編號,以便作業人員識別。此外,在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在支持物上安裝號誌、招牌、海報、廣告和其他附掛物或張貼物,並且支持物上不應該有影響攀爬的危險物,如大頭釘、釘子、藤蔓和未適當修整的貫穿螺栓。 最後,根據該條第四項,在未徵得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在支持物上安裝裝飾用照明。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電力事業業務適用法規資料庫》中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製程安全檢查細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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