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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 條
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採取額外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戶導線於必要時得以屋頂為其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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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 條規定了導體(線)架設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則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另外,相關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也可要求採取額外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此外,該條規定也明確指出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戶導線在必要時可以以屋頂為支撐。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 2019 年修正) -> 第 4 節 輸配電設備安裝之基本條件 -> 第 3 款 電力管道及其支持物 (pg. 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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