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 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85條,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然而,根據規則的一條款,如果情況不允許,間隔可以縮減至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另外,如果當地的消防機關和電桿所有權人都同意,也可以縮減間隔。 根據最新修訂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有明確的要求,以確保消防栓的安全。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由於特殊狀況無法達到規定的間隔,可以縮減間隔至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這意味著在某些場合下,可以根據特殊需求調整間隔,以確保問題升起時能夠提供足夠的消防設備。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載於經濟部能源局官網) 民國96年2月22日經濟部能源局審查通過,自民國96年7月1日施行 最新修訂前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民國95年7月16日修訂發布) 最新修訂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民國96年2月22日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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