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 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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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 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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