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 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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