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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 條
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 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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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87條規定了當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支持物的水平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二、如果經過鐵路機關同意,可以縮減這個間隔。根據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所發布的《軌道與電線架設設施管理辦法》(2019年修正)中提到,當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應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的水平間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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