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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0 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第九十一條規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二、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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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0條主要針對電壓超過22千伏的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進行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 電壓超過22千伏至470千伏者的間隔應根據附表89-1或附表89-2所示的值進行規定。在超過22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間隔需再增加十毫米或0.4英寸。若電壓超過470千伏,則其間隔規定應參照第91條的規定。對於電壓超過50千伏的線路,增加間隔的規定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2. 電壓超過50千伏的情況下,若海拔超過1000公尺或3300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且每增加300公尺或1000英尺,間隔需再增加百分之三。 在實際應用中,若遇到超過22千伏的電壓,就必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相應的垂直間隔,以確保安全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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