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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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第九十一條規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二、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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