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計畫經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領雜項執照;逾期未申領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撤銷原開發許可並公告之。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依第十五條所定程序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依第十六條所定程序變更為原分區類別。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開發計畫經許可後,開發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年內申請雜項執照;若逾期未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撤銷原本的開發許可並公告之。如果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則應按照第15條的程序進行變更為原本的土地使用分區;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則應按照第16條的程序進行變更為原本的分區類別。 根據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是指對於經許可的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開發人需要在一年內申請雜項執照。如果開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相關政府機關將撤銷開發許可並公告之。若該區域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則需要依照第15條的程序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則需要依照第16條的程序進行分區類別的變更。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的範例,若某工商綜合區的開發計畫已經獲得許可,但開發人在一年內未申請雜項執照,則相關政府機關應該撤銷該開發許可並公告之。此外,如果該工商綜合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則應根據第15條的程序將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原本的分區;若該綜合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則應根據第16條的程序將其分區類別變更為原本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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