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應依本章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計畫變更內容不涉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之變動、土地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之調整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核處。 前項變更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開發人要變更開發計畫,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如果變更的內容不涉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的變動、土地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的調整,可以由當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處。如果變更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的變更,則仍需按照都市計畫法所定的程序辦理。 根據最新的「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規定了變更開發計畫的程序,其中包括了變更計畫內容不涉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之變動、土地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之調整的情況。根據這個規範,這些變更可以由地方政府依法核處,省略了一部分繁瑣的審核程序。 參考資料: -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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