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應先辦理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後,始得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於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及捐獻手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依第二十條之一申請分期分區開發者,其捐贈及捐獻手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分期。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之前,必須先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然後才能申請頒發雜項執照進行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在完成工程並獲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或捐獻手續,才能申請建造執照。而根據該法第20條之一,如果是申請分期分區開發,則必須按照前項規定辦理捐贈或捐獻手續,不得分期進行。這意味著開發人必須在開發計劃的不同階段中,依序完成相應的手續和工程。如果開發人未遵守這些程序,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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