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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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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應先辦理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後,始得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於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及捐獻手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依第二十條之一申請分期分區開發者,其捐贈及捐獻手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分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之前,必須先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然後才能申請頒發雜項執照進行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在完成工程並獲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或捐獻手續,才能申請建造執照。而根據該法第20條之一,如果是申請分期分區開發,則必須按照前項規定辦理捐贈或捐獻手續,不得分期進行。這意味著開發人必須在開發計劃的不同階段中,依序完成相應的手續和工程。如果開發人未遵守這些程序,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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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應先辦理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後,始得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區內必要性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